中国目前共有家庭4.3亿户左右,其中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已超过8800万户,占比超过20%。
因此朱子称大学为帝王之学问,人主之心法。例如当时思想界的领袖胡瑗就强调儒家的道必须要归于皇极,以求其用。
但〈皇极辨〉的发表证明那不是他的思想趋向,显然他仍然在儒家人极意识的生命发展三部曲的影响之下认为,君师二元政教分离是三代以下的堕落与反常。基于此,他才敢大胆地说天子之所是未必是,天子之所非未必非,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。这其间的变化,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困境感,以及由之而产生的异化感。在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思想里,这趋势几乎已有笼罩性的影响。从表面上看来,这个立场似乎不无道理,因为先秦儒家的原典,是有些这方面的趋势,特别是来自思孟学派的一些观念。
朱子思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。放在比较文化的视野里,这二元权威与秩序的观念有其重大的历史意义。契勘僧俗斋饭,当在晨朝,今以夜半,则与夜聚晓散不甚相远。
竭赀破产,竞此一时,尽室并孥,无问贵贱。但是最有名的不眠夜,却是上元,在第六十六回〈时迁火烧翠云楼,吴用智取大名府〉中又说到大名府的上元之夜: 未到黄昏,一轮明月却涌上来,照得六市三街,熔作金银一片,士女亚肩叠背,烟火花炮比前越添得盛了。民间关心它,自有民间的理由,这是因为生产和作息需要,如果四季十二月流转不息是物理的节奏,那么黑夜与白昼的交替则关乎生理的节奏。22 《皇明疏钞》(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,第464册),卷63,页679。
40 张守,《毗陵集·措置魔贼札子》(影印四库全书本,第1127册),卷7,页473。再举一个例子,在《水浒》第三十八回〈浔阳楼宋江吟反诗,梁山泊戴宗传假信〉中,被打入死牢的宋江和押牢节级戴宗商量好,「披散头发,倒在尿屎坑里滚」,装作失心疯的样子,要逃出牢笼,但是却没有瞒过黄文炳的眼睛。
56 吴自牧,《梦粱录》,卷4,44。【45】 这样有常产有常心的人,很容易认同现实的政治,遵循传统的秩序,但是,那些游手好闲、不务生理、邪术左道、扶鸾祷圣、烧香结社、好饮赌博的人,则因为行为受到制度的压迫,不得不「夜聚晓散」,所以他说,官方应当「采访姓名,注於簿籍,以示惩戒。55 宋·吴自牧,《梦粱录》,收入《梦粱录·武林旧事》合刊本(济南:山东友谊出版社,2001),卷1,「元宵」,7。【33】 这里的「夜聚明散」就是一种反常与非法的行为,而从宋代的文献来看,这一类规定在宋代以后越来越多,并正式着为律文。
尽管明代可能是最严厉地依照传统生活制定制度,以维护秩序,但到了明清之际,江南的都市同样因为商业和消费,渐渐出现所谓不夜城,很多夜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,像夜航船,「吴中乡镇四布,往返郡城,商贩必觅航船以代步,日夜更番,叠相来往。同时,它也包括每月里面的每一天,这包括现在考古发掘中屡屡发现的古代《日书》和后来发行极广的皇历通书。在所有昼夜颠倒的生活现象中,从过去的法律文书、历史记载、戏曲小说中看来,令官方最紧张的也是最不能容忍的,是带有宗教信仰的人在夜间的聚会。史料记载,明代与元代一样,城镇同样「以一更三点禁人行,五更三点放人行」,「除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葬执有灯亮者不禁外」,无论何人均要拘留送问,但已不像元代那样,能以宝钞赎买。
古代人没有想到现代都市的夜以继日,也没有想到现代社会的「昼伏夜出」,当时人对於夜间行为,似乎都有一种想像,就是凡在夜间所为的,都是鸡呜狗盗、奸淫邪妄之事。又,赵汝愚编,《宋朝诸臣奏议》,卷84,作〈上仁宗论道士传授符惑众〉,905。
他们解释经典的话说,「日出而作,不得不勤,日入而息,不得不止,所以顺天之道,养育大众也,故以星见为夜时,星没为晓时,而诏守夜之士行夜禁」【63】。这一点承蒙匿名评审者提示。
8 《旧唐书·宪宗纪》(北京:中华书局,1991),卷14 记元和三年事,425。到了明代初期,更曾经一度延长为前所未有的「十夜」【58】,永乐七年(1409)永乐皇帝便下令从正月十一日开始,赐百官元宵节假十天,并且谕令礼部「百官朝叁不奏事,有急务具本封进处分,听军民张灯饮酒为乐,五城兵马弛夜禁,着为令」【59】。在这一点上,人们相信,在外在方面,以传统的礼法包括官方的律令制度,以及地方官员的惩戒和劝谕,加上乡约族规的约束,大概可以钳制这种反常的行为。10 《宋刑统》,卷18,290~291。至於私人家宅,「诸夜无故入人家者,笞四十,主人登时杀者勿论」,因为来者可能是盗贼。如今之法有曰:夜聚晓散者皆死罪,盖聚而为妖逆者也。
34 元·脱脱等,《宋史》(北京:中华书局,1990),卷199,4974、4981。就连对付外来宗教也是一样,《明史》卷三二六就记载,礼部郎中徐如珂极为讨厌天主教,在万历四十四年(1616)与几个大臣联名上书,指责天主教「煽惑群众,不下万人,朔望朝拜,动以千计」,他们能够想像天主教徒的罪名,就是「公然夜聚晓散一如白莲、无为诸教」【49】。
前宋时谓其『夜聚晓散』,恐生不虞,犹加禁绝,然亦不过数家而已。其初未尝有法门,止是在家念佛,不茹荤,不饮酒,不废耕桑,不缺赋税。
至於近代以来电灯的发明与引进,更使得这种来自乡村的生活秩序在城市土崩瓦解,同时也造成了传统生活中的时间观念在现代城市市民中的渐渐消失,这当然已经是后话了【73】。30 清·钱肇然,《续外冈志》,卷2,「俗蠹」条,转引自川守胜,《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??空间 31 台北藏《明清档案》,A141~040,档案登录号:048122。
均叁看陈宝良,〈明代的保甲与火灾〉,载《明史研究》(合肥:黄山书社,1993),第3辑,63。到唐代,上元观灯,已经有三日之规,据陈熙远的研究,唐玄宗时灯节乃从十四日起至十六日,连续三天。方龄贵,《通制条格校注》(北京:中华书局,2001),634。又卷190,〈文苑·温庭筠传〉,5078。
而另一个宋代人陈友仁在解释为何要有「司寤氏」的时候,也引刘氏说「其晨侵於夜而行者,暮侵於宵而行者,不可测其奸非也,夜而游者,妨众息也,皆禁之焉」【66】。履舄交错,宁无桑濮之声」【27】。
51 《水浒》(北京:人民文学出版社,1982),第46回,663。2 近来已有论文讨论到这一问题,如邱仲麟,〈点名与签到:明代京官上班、公座文化的探索〉,《新史学》9 卷2 期(1998,台北),1~43。
对於政府来说,这确实是最感焦虑和紧张的一件事,因为这不仅仅是扰乱社会生活秩序,而且要威胁到政权的存在,甚至可以说影响到主流文化的指导权力,所以,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员,都要严肃地面对这一事情,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一一七记载,朝廷曾经下令,「禁益梓利夔路民,夜聚晓散,传习妖教,徒中能自纠摘及他人告者,皆赏钱三万」【39】,而地方官有时还要临时颁布地方性的严厉规定,如宋张守〈措置魔贼札子〉就向朝廷报告,「近年乡村有昏夜聚首素食,名曰夜斋。三、夜聚晓散与图谋不轨 应该说,个别民众违反规定的时间分配和生活异常,还不算是官方的肘腋之患,最多它只是违背了儒学或理学家想像中的理想秩序,使得社会总存在一些不安定的因素。
这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习俗,但在元代前期,曾经因为新占领地区的缘故,一度严厉禁止节日观灯,特别是对於最后占领的江南,但到了至元二十九年(1292)的闰六月,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向礼部建议开放灯禁,报告中说,「江南初定之时,为恐人心未定,因此防禁(观灯)」,但是最近因为「集耆老儒人等讲究得,今江南归附已后,一十八年,人心宁一」,所以「灯火之禁,似宜宽弛」【57】。在宋代,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,如果有失职,还要被「笞三十」,至於真的发生了盗案而不察觉,那更要被「笞五十」。那么,这种曾经被儒家认同,并且被普遍视为天经地义的时间安排背后,究竟有什麽思想史意味呢?下面是一个尝试性的分析。人们普遍认同这样的看法,白天活动而晚上休息是正常,至於「昼伏夜出」或「夜聚晓散」则都是非正常,官方任命的地方官有责任维持这种生活秩序。
按:陈炜字文耀,福州人,景泰五年(1454)进士,官至江西右布政司。至和元年(1054),殿中侍御史赵又上书仁宗,激烈批评道士传授符惑众,说信州龙虎山道士王守和,在开封寿星观内纠集京师官员百姓妇女等一二百人,「以授符神兵为名,夜聚晓散」,而且要在十五日夜间,「登坛聚众作法,希求金帛,惑乱风俗」,他对此深表警惕【36】,建议由开封府「捉搦勘断,押回本乡,免致动民生事」。
46 贝尔赛(Yves-Marie Berce),《祭祀与叛乱》,原文为法文,此据日文译本,井上幸治监译。正德三年(1508)三月在饶州馀干县,夜里有贼打劫富裕的商人段氏,殃及正好住在段家的邻居康万钦的妻子彭氏,在焚火烧屋中被搜出,结果彭氏为避免受辱,被「系之行过祝家桥」时,投水自尽,三天以后丈夫寻找到妻子的尸体,据说「其面如生」,於是官方宣布表彰她的节烈【24】。
18 清·袁学澜,《吴郡岁华纪丽·巡夜吏》(南京:江苏古籍出版社,1999):「吴郡五方杂处,人烟稠密,严冬事集,草窃易生,官吏巡途,稽察尤严。窦仪编,《宋刑统》(北京:中华书局,1984),卷26,418。